E旅行网-北京淘游

保险
查看: 1895|回复: 0
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
[新闻] 台胞来往大陆免予签注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

[复制链接]
跳转到指定楼层
楼主
发表于 2015-6-18 17:44:22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 来自: 四川成都

国务院18日公布修改后的《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》,规定台胞来往大陆免予签注,新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
  国务院关于修改《中国公民 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》的决定   国务院决定对《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》作如下修改:


  一、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:“(三)经由外国来大陆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》,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、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。”


  二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:“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,须履行下列手续:


  “(一)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;


  “(二)填写申请表;


  “(三)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。


  “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。”


  三、将第十五条修改为:“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,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。”


  四、删去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。


  五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,删去“短期”。


  六、删去第十九条。


  七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,修改为:“台湾居民来大陆后,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。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,应当向市、县公安局申请换发。”


  八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,修改为:“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    “(一)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;


  “(二)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、利益等活动的;


  “ (三)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、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;


  “(四)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;


  “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。


  “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。”


  九、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,修改为:“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;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。”


  十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,修改为:“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。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。”


  十一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,修改为:“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,不办理暂住登记的,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、500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

 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
  


来源:民航资源网



分享到: 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
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分享到新浪微博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

本版积分规则


讨论社区   关于我们   联系我们   合作伙伴
       
E旅行网 版权所有©2011-2022 All Rights Reserved. 京ICP备13012965号-2京ICP备13012965号-1

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843号

手机版 | APP | 电脑版 |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